《条例》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凝练固化我省改革创新实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要,既体现系统性、针对性,又具有创制性、操作性。
突出理念指引总体设计。《条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同时,《条例》从生态环境整体着眼,系统规定污染防治、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与时俱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突出数字赋能整体智治。数字化改革是浙江的金名片,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系统性重塑的总牵引。《条例》贯穿数字化改革理念,明确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研判与评价,提升智慧感知和预警溯源能力,推动智能化、闭环化监督管理,同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等,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多跨协同、整体智治。
突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碳达峰碳中和已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要求。《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逐步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减污降碳激励约束机制,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范围,以及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清缴、交易等内容,为源头防治、协同减排、绿色转型提供了有效规则。
突出系统思维综合治理。一是强化协同治理,《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跨部门跨区域生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和海洋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等,系统综合推动全领域治理。二是深化源头防控,《条例》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进一步提升“三线一单”制度的法律地位,同时吸收“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经验,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并落实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提升及时发现问题能力。三是注重治理和保护衔接,《条例》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对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更大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同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做了专门规定,以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四是发挥经济和市场手段,《条例》通过构建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完善差别价格、阶梯价格政策,推行环境保护设施先行验收制度、污染防治协议制度等,进一步强化激励机制。
突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条例》专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章节,从建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考核机制,支持山区、海岛县(市)发展旅游、休闲度假经济和文化创意等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等维度,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这是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打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作出规定,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将有力助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突出责任夯实社会联动。《条例》坚持共治共保,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一是明晰多元主体责任,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园区)、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公民等职责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二是推进责任协同,规定省、设区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齐抓共管。三是强化履责监督,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督察、约谈、问责等制度,明确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汇聚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