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力抓手,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改善城乡环境。
“十三五”时期,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持续加大对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2021年年底,已组织全国将304.24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基本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查处了各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3500余件,罚款3亿余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有力举措,将为各地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工作指明方向和路径,推动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的构建。
问:《指导意见》的编制思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的有机统一。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指导意见》提出到2023年年底,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全面落实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执法监管、创新执法理念等细化措施予以解决或指明方向。
三是坚持效果导向。通过优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方式、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支撑保障措施,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5部分22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全面落实责任。包括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等。第三部分严格执法监管。包括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跟踪监管,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强化执法监测,健全执法监管联动机制,严惩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第四部分优化执法方式。包括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执法正面清单,推行非现场监管,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实施举报奖励,加强典型案例指导等。第五部分强化支撑保障。包括完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技术和平台支撑,加快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环保信用监管,鼓励公众参与,加强普法宣传等。
问:《指导意见》将聚焦解决哪些重点问题和困难?
答:为了做好文件起草工作,生态环境部对地方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发现各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
一是关于落实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认识需要提升,责任需要进一步压实。有些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已经实际排污,因为各类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很多因涉及民生问题难以立即关停。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全面负责排污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查督办,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责任。
二是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方面。多地反映,排污许可证核发环节是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前提,必须保证排污许可证核发准确;同时,希望明确核发程序及其内容,并充分考虑广大中小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简化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要求,加强帮扶指导和普法宣传。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同时,要求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还要求在现场检查中加强普法宣传等。
三是关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方面。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包括多个环节,涉及多个部门,还与其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密切联系,单靠排污许可管理部门或者执法部门无法实现全面监